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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工作

关于建立我区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体系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7-01-10 来源:上海嘉定

一、建立立体化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体系的意义及必要性

自2013年11月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归口嘉定区检察院未检科办理以来,共受理批捕和起诉性侵案件60件64人。在加大对此类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如何更好地救助与保护大量被性侵的未成年人问题引人深思。性侵案件被害人除遭受身体侵害外,心理创伤更为严重,这些未成年被害人不仅需要司法机关的保护,更需要社会形成联动、立体的救助模式,共同关护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我国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的相关规定中早已将性侵害犯罪行为的被害人作为国家补偿的对象。我国立法虽然未将性侵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作为国家补偿对象,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早已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民政、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安抚、疏导工作,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对其给予必要的帮助”,为探索建立全方位、立体化、长效化的被害人救助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我区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有关情况

1、性侵案件被害人被重复询问,易造成二次伤害

对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应当坚持全面询问、一次询问的原则,避免重复询问给被害人带来多次伤害。侦查人员如未能在第一次询问时就取得完整全面地陈述,或者在第一次询问时未能同步录音录像,再次询问被害人以致被害人重复回忆并叙述自己受性侵的过程,易对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二次伤害。

2、心理救助易被忽视,心理创伤难获及时救治

性侵案件被害人除了身体伤害需要医疗外,心理上的创伤往往更为严重。目前心理治疗的相关医疗资源较稀缺,且此类案件中部分被害人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支付相对高昂的心理咨询费用,甚至多数家长缺乏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治疗的意识,也不知道通过何途径寻求帮助。

3、申请法律援助程序较繁琐

性侵案件被害人即使身心受到严重损害,考虑到不影响正常的工作、生活等原因,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出面参与诉讼或申请司法救助,亟需得到专业人员的协助。同时,当前申请法律援助程序较为繁琐、复杂。例如,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而通常此类证明材料需申请人所在的村委、居委出具,未成年人的家长往往出于保护孩子的隐私和名誉的考虑,放弃法律援助。

4、性侵案件被害人获取司法救济的途径不畅

在多数性侵案件中,侵害人往往经济困难或无力赔偿。而目前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主要是伤残等级程度,但性侵案件被害人的伤势往往难于被鉴定或获得较高伤残等级,导致其难于获得应有的精神损害赔偿。同时通过司法救助获得经济补偿的渠道也并不畅通,财政上未专门设立为性侵案件被害人提供救助的基金,社会上尚无公益组织能够为被害人垫付相关救助费用。

5、医疗机构对性侵被害人诊疗保护意识有待加强

对于性侵案件的办理,被害人被性侵后伤情认定的证据较为关键。但目前本区医院尚没有为性侵案件被害人开辟专门的绿色通道或设置专门的诊疗区域等,被害人需要按照普通病人的流程接受检查、治疗,过程繁琐,且不少案件检查结论简单,难以达到刑事证据的要求,不仅导致在诊疗过程中对被害人心理上造成二次伤害或隐私泄露,且不利于司法机关指控、打击此类犯罪。

6、性侵案件的特殊性与审判中心主义的冲突

审判中心主义对应的是直接言词原则、强化保障人权、完善辩护制度,这对案件的证据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但性侵案件往往取证困难,侦办难度大。例如,此类案件直接证据、客观证据少;多数被告人出现零口供或翻供情况;未成年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能力有限,且受被害人及其家属意愿的限制,加上作为质证对象易被再次伤害等因素,使得被害人不愿意直接出庭作证;庭审中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往往利用证据不足来开脱罪责,等等。实践中,对于性侵案件证据的“确实、充分”标准,公、检、法往往认识不一,导致在立案、起诉及定罪上容易产生分歧。

7、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犯罪预防工作有待加强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预防重点在于学校和家庭。从案件情况及相关调研看,发现家庭和学校对未成年人相关的性教育缺乏或不到位。在本辖区内发生的性侵案件中,被害人的家长对性知识的教育通常采取回避态度,对孩子的性教育和防范教育缺失,导致未成年人对性侵害的认知程度、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都较为薄弱。

三、建立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体系的相关建议

1、构建被害人“一站式”取证制度

首先是对性侵案件办理场所的专门化建设。建议由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协调,建立公检部门办理性侵案件的专门场所,并将涉及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统一在该专门场所办理;其次,要求多种取证方式一次性完成。即该场所应适合性侵案件被害人的作证、取证,并在该场所争取将询问、身体检查、体液提取、伤情固定等工作一次性完成,如果条件许可,还可以对被害人进行一定的心理干预及心理救助;三是提前介入并引导侦查。检察机关以起诉标准引导询问,监督并引导侦查取证,实现检警一站式协作。

2、重视并加强对性侵案件被害人的心理救助

联合各街镇妇联及社工,对性侵案件被害人开展个案心理疏导,借助区妇联“相约星期三”心理咨询工作室的平台,对有严重心理阴影的被害人进行转介,开展专业治疗疏导。如有必要,安排专业心理工作者介入侦查过程,提前进行心理干预或心理治疗。针对部分性侵案件被害人家长的过激情绪,介入并耐心释法说理,防止家庭伤害。

3、扩大专业法律援助范围

与司法局签订相关工作办法,推动法律援助中心对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法援帮助。在司法救助的申请程序问题上,简化申请手续,减少制约未成年被害人获取法律援助的障碍,帮助被害人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4、畅通司法救助途径

适当放宽司法救助的条件和范围,畅通对性侵案件被害人的司法救助途径。目前嘉定检察院正在拟定该院《关于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规定》,以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进一步明确细化被害人救助的方式和程序。同时,也呼吁政府机关建立专项基金,引入保险等社会机构,共同构建性侵案件被害人的救助体系。

5、协调卫生局开辟医疗绿色通道

建议指定专门医院,为性侵案件被害人开辟绿色通道,避免在诊疗过程中对被害人再次造成心理伤害。同时,安排有经验的医生来诊疗被性侵的被害人,并加强对医生的培训,使其了解刑事证据的要求,以便其在诊疗过程中规范、及时地进行身体检查、体液提取及伤情固定等工作。

6、公检法三家统一性侵案件认定标准

为提高取证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公检法可共同出台侦办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办案标准,统一证据规则,达成对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标准、证据认定、证据运用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共识,形成合力,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由于性侵案件中被害人证词对案件的最终认定具有关键性的作用,一味回避未成年被害人出庭的问题不利于打击此类犯罪,必须尽早规范未成年被害人出庭规则和接受询问的程序,并对被害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保证诉讼程序进行的同时保护未成年被害人。

7、整合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犯罪预防

加强检察、法院、公安、妇联、教育、民政、共青团、社会组织的合作,联合开展预防性侵害犯罪活动。在涉及教育教学、扶贫助困、法制宣传、预防犯罪等诸多领域,寻找合作渠道,扎实开展工作,还可依托媒体平台,加大宣传教育,逐步形成家庭、学校、社会密切配合的教育防范体系。


提案人:张永娥、 郭箐、 俞龙、 龚伟利、 史立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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