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减少精神病患伤人事件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候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虽然,不具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实施暴力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对这些精神病患者一放了之。我国刑诉法在2012年修改时,就专门增设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不过一般认为,启动这一特别刑事诉讼程序需以精神病患者实施的暴力行为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为前提。这就在客观上会导致对精神病患者暴力行凶的放纵,且只能在悲剧发生后再行补救。
为弥补这一漏洞,其后实施的《精神卫生法》规定,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不过《精神卫生法》并未对相关费用问题、监护人不配合住院等问题提供进一步的解决方案。
为此建议:
一是建立精神病患者的统一档案,完善社区、医院、民政和公安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和共享,编织立体的监控防护网。
二是对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实施国家免费治疗,解决家属经济方面的后顾之忧。
三是将强制住院治疗规定为监护人、医院的法定义务并附以明确、严厉的措施,凡诊断为精神病且有暴力倾向的,监护人和医院方面在治愈前不得办理出院手续,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韩敏 区政协委员,民盟嘉定区委副主委、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