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理落实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建议
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规定,以后继承房产、分房遗嘱、赠与房产、涉外港澳台房产所有权转移等有关房产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公证。
司法部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简化个人关于赠与、继承、涉外港澳台等不动产方面的手续,减轻个人负担。但废除了公证规定,并不代表对于上述事宜办理中的材料及法律关系审核可以松懈或不予以监管。在办理相关事宜时,仍然需要对材料进行如同公证机关之前所进行的相关工作一样严格的文件把控。否则一旦发生纰漏可能致使房产交易部门承担高额的赔偿。
同时,距离该通知发布已有一个星期,就目前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实际操作来看,该通知仍未得到落实,即目前处理赠与、继承、涉外港澳台等不动产相关事宜,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仍要求提交各项公证书才予以办理变更。我认为,造成目前“有法可依,但有法未依”的情况,主要原因在于工作人员缺乏应有的专业性知识;日常工作量大,工作人员人手不足。
可见,目前法律法规与实际操作落实之间仍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隔阂,无法做到有效的无缝对接。基于以上现象,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交易中心加设专业窗口,专门用来提前审核关于赠与、继承、涉外港澳台等的变更材料。
2、学习国际通行做法,房产交易部门承认律师见证效力。加入律师公证首先是律师作为一个较为专业、较为中立的执业群体,其对赠与、遗嘱等相关事宜的法律及程序能由一个很好的判断认知能力,亦能保证文书的真实合法性,降低虚假或手续不完全的遗嘱所带来的风险;其次是因加入了前期的律师公证环节,保障了遗嘱的真实合法性,使得交易中心可以凭借相关材料直接办理变更手续,从而降低交易中心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王夏青(上海嘉定民革 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